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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呼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

    发表时间:2013-07-09 阅读次数:20941 字体:A+ A- 【关闭】

      (1)起付线:居民医保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700元,第二次以后住院560元,
    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19万元。
      (2)统筹支付: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、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日录》、《诊疗项目目录》以及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》的住院医疗费用,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居民按规定比例支付。按照医疗机构等级和所确定的支付比例,采取分段计算,累加支付的办法结算。

      (3)呼市医保下列情况不享受医保待遇:参保人员因违法、自杀自残、酗酒、打架斗殴、车祸、意外伤(退休人员除外)等造成的伤病及工伤(含职业病)等造成的伤病、女职工生育的等。